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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百姓关心啥?

2007-05-21    教育人生网    浏览:0    进入论坛>>


      3月25日,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截至4月4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共收到意见4713件。对于这部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各界群众最为关心哪些问题呢?

  反对种种就业歧视 保护平等就业权

  
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就业过程中,许多人都曾遭遇过这样那样的就业歧视。

  为此,许多人在意见中提出,就业促进法草案应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予以特别关注,进一步突出反对种种就业歧视现象。

  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有人在意见中指出:“我国拥有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

  许多人提出,目前的草案虽然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建议草案针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作出更加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就业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有人提出,目前国企用工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非正式工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待遇上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与正式工相比工资差距太大,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和‘三险一金’。建议草案应对国企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予以关注,杜绝这种不正当的歧视现象。”

  还有人提出,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往往有户籍、年龄等要求,而这些要求与工作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就业歧视。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在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做出表率。”

         取消不合理收费 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目前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就有关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政策作出了专章规定。征求意见中,许多人提出,草案目前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过于原则,不易操作,建议将一些过于原则的规定予以具体化。

  许多人建议,要通过就业促进立法,促使政府部门加强对自主创业者的扶持,取消对自主创业者的不合理收费,同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个体工商户目前承担的税费比例明显不合理,工商管理费已经大大超过个体工商户的税务负担。”来自辽宁的石山说,“工商管理部门重收费、轻管理,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搞创收,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此,包括石山在内的许多人表示,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收取各种管理费,不利于促进就业,建议本法明确规定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合理收费,减轻创业者的负担。

  对街头小贩这类就业形式,许多人建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给予肯定和支持。“因为城市市容管理问题,街头小贩处于被打击、被取缔的命运,造成了严重的矛盾对立,影响了社会和谐。就业促进法草案应当对街头小贩这类弱势群体摆摊设点的就业形式给予肯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还有人提出,目前草案对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还不够,实践中收费也很重,建议增加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减免的规定。

  打破部门分割 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由于部门的分工,形成了四个不同的市场:人才市场(人事)、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劳务市场(农业)、大学生就业市场(教育)。”有人提出,“这本身就是一种就业歧视,应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还有人提出,这种分割不利于就业工作的整体推进,特别是失业登记和失业率的统计。“不能因为部门利益的不同就使就业市场处于人为分割的状态,应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或劳动市场。”

  “高级技工是人才还是劳动力?”有人举例说,人为区分人才和劳动力将会阻碍我国技术工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对社会就业观念产生不利的导向。

  许多人提出,政府部门应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严厉打击“黑中介” 公共就业服务应免费

  
目前一些政府部门举办的人才市场只管卖门票,而不管招聘会的实际效果。有人就此提出,政府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应该提供免费服务,“建议草案对此予以规范,将县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定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还有人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得到保障,能够做到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近年来,非法职业介绍侵害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趋势。许多人提出,草案应采取多种手段,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有人提出,目前职业中介机构的工商注册资金偏低,建议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门槛,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控制。

  目前在很多城市出现了经济信息服务部、房产交易信息服务部等个体经济组织。它们以职业信息介绍为名,实际从事非法职业中介,利用职业中介概念不明确打擦边球。有人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职业介绍的概念,完善职业介绍的审批,对非法职业中介坚决予以取缔。

  还有人建议,草案应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禁止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禁止租借职业中介许可证等行为;禁止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欺骗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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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ca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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